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为4类,最高每平米30元。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分别为:(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其中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两类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这两类土地分别为:(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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