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已取得动工开发条件而闲置未开发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建设但未经政府批准自行中止开发一年以上的都将被征收土地闲置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其中,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
按规定,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