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指出,要入库的土地包括下列类型: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政府依法收回的;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如果要出库,须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签章确认。
储备土地管理可以采取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实施细则》规定,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或在城市建成区内分布零散、不必委托管理的,都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
另据了解,根据出库管理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利用的,应当通过挂牌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短期利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