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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新建廉租房补助政策出台实施


发布日期:2008-1-5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昨天(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指出,中央将对中西部新建廉租房进行专项资金补贴,补助标准为:原则上按西部地区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中部地区200元/平方米考虑。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西部22省份可获补助

  通知称,办法中所称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指除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以外的其他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8个省,河北、海南2个省比照中部政策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比照西部政策执行。

  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和补助标准,以及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有关条件落实情况,分年度进行安排。

  通知指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为:原则上按西部地区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中部地区200元/平方米考虑。

  中央补助投资实行专项管理

  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逐级上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建设部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在资金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计划中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和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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