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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闲置土地将强制收回


发布日期:2008-2-21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闲置1年以上土地将计征土地闲置费,四类闲置土地将强制无偿收回……记者今天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本市将在全市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5月底之前将对闲置土地进行摸底并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置。

  闲置超1年征收闲置费 

     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凡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按闲置时间的长短不同,分类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闲置1年(含1年)至2年的,计征合同土地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计征合同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责令土地使用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但最长限期不得超过1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用地政策;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保证在重新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利用,否则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已按期缴清土地闲置费。

    计征土地闲置费后,若原地块不适宜继续使用,无法选择限期开发的,由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因客观条件变化,现不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且无法进行调整的,不再开发建设或土地置换。已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缴清闲置费后,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将土地纳入储备。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收购价格参照合同出让价格并可给土地使用者一定补偿,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

四种情况将无偿收回

    凡经依法批准的用地,非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一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2年的;或出让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三是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缴清土地闲置费的。四是选择限期开发,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

    记者了解到,对逾期不缴纳闲置费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国土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通报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土地,国土部门不受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审批规划建设等手续。闲置土地未处置完毕的单位,不得办理其他地块或新申请用地的相关手续,也不准参加土地“招拍挂”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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