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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好补偿标准再谈拆迁模式


发布日期:2008-3-11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

在我看来,如若试行政府主导模式的城市拆迁条例,将拆迁“市场化”转变为“行政化”,这未必就能践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须知,“社会公共利益”对拆迁法律制度的设立至关重要。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解释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都是不确定的,往往造成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这也正是导致城市拆迁权被滥用的客观因素。代表委员抛出话题的初衷,能否更好地“接轨”民意,笔者认为仍有待商榷。当前,城市因拆迁补偿方面到目前为止依旧纠纷不断。因此,必须对公平补偿的标准进行探讨,拟好补偿标准再谈拆迁模式,这或许来得更实在些。

一方面,对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权的公平补偿,必须考虑私有财产的既有价值和可得利益。纯粹从现有价值出发去评估补偿数额,即便是按照市场价,也难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例如,残疾人或者普通下岗工人把其房屋出租,其生活来源主要就依赖于此。房屋本身可能已经有多年的历史,在市场上并无好价,此即“卖着不值,用着值”。征用此类房屋,仅依市场价计算,有失公平。所以,可得利益必须考虑在内。

对于采取非回迁的方式补偿的,还应考虑补偿拆迁给被拆迁人增加的隐性成本。由于大多数被拆迁人被安置到城郊,得到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大多也买不起同类地段的房子,选择在偏远地段购房,交通、购物、子女入学等问题接踵而来,生存成本大增,加重了被拆迁人的经济压力,因此,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另一方面,要维护“被拆迁房屋”业主的完全物权。首先,既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又保护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其次,要按照“对世权”的方式来进行保护——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征用或征收外,凡房屋业主均不仅有权就“补偿”数额及方式讨价还价,还有权就“迁与不迁”独立自主地作出决定。说白了,就是要以生存权为维权底线。

再一方面,公平补偿必须考虑分配正义。必须确定一个基本原则,即补偿必须保证个人的生活水准,不会因为私有财产权的征收或征用而降低。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分配就会建立在让少数人生活水平急剧下滑的基础上,是不符合正义要求的。

值得警惕的是,时下各地正在进行的土地储备,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土地经营行为,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应以法确认,并在拆迁中予以公平补偿。强行拆迁于法无据,应当慎用。消除矛盾必须在尊重被拆迁人各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补偿。可喜的是,此问题已引起高层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接着下发通知强令禁止。可以说,“行政救济”为拆迁搭建了一座民意桥梁。依此观之,在补偿标准合理的前提下,城市的拆迁模式掌握在谁的手里其实并不重要,政府主导模式倘若能将补偿标准进一步作“民本细化”,当角色转换对接上民意的安置,也就是拆迁模式的最佳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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