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龙认为,去年实施的《物权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但该法没有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拆迁补偿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上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拆迁部门可能会借“公益性”拆迁为名,进行开发性拆迁,损害市民利益。目前用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仍是2001年公布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开展。徐景龙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新的《征收与拆迁管理条例》,明确对公益性拆迁和开发性拆迁如何管理的问题,《物权法》中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现实中公益与商业的界限是很难划分的,给房屋拆迁管理带来了不少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