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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经适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2008-3-13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记者昨日从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旨在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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