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买卖双方都烦恼不已。仔细究其原因,我们发现,引发纠纷的“地雷”往往藏匿于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的三方合同中。交楼时间不明确、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够清晰、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却只有一方署名等等,这些看似无伤大碍的细节问题都可能引发一连串争执。因此,我们特别解读合同条款中可能出现争执的条款,希望消费者引以为鉴。
合同未明确过户时间
案例:李先生最近购买了海珠区一套60万元的物业。在李先生与中介、业主签订的三方合约中,明确规定李先生须于签订合同后的20天内付清首期,即三成楼款,并在过户完毕后付清剩下的余款。于是,李先生便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了首期18万元的房款。
然而,让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在付清首期款后,业主却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但又不同意解除合约或退还首期款,而业主的房屋至今仍在出租。按照规定,未过户的房屋租金仍归原业主所有。李先生相当于借了一笔“无息贷款”给该业主,却又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益。更让李先生懊恼的是,合同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过户时间,因此李先生目前能做的就是催促业主配合,以尽快完成过户手续。
记者点评:
一般而言,交付首期款和交易递件过户都会在同一天发生。不过,在现实情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两者的时间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如果合同对于交付首期款或过户的时间规定过细、过死,比较容易造成业主或买家一方的单方违约。
提醒:
最好双方能够约定,交首期款的时间为递件当天,从而减轻风险。
违约责任约定不够清晰
案例:小雷与男友拍拖四年,两人终于决定要“拉埋天窗”。为了婚后的美好生活考虑,从去年初开始,小雷便与男友一起奔波,到处寻找质优价廉的二手盘源。几经比较之后,小雷终于选定了天河公园旁的一个楼盘,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与业主签订了成交合同。
自以为尘埃落定的小雷,开始兴奋地联系装修公司,挑选家具,准备搬进新家后就开始筹备婚礼。然而让她意想不到的是,业主在收取了1万元的定金之后不翼而飞,或者不接电话,或者匆匆挂线,就是不愿意到房管局过户。几个月后,当业主重新出现在小雷面前时,业主提出要加价8万元,否则情愿毁约。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额,中介告诉小雷,业主只需要按照定金的双倍即2万元赔偿给小雷。但即使加上这2万元,在该片区内已经买不到同等条件的盘源了。
记者点评:
在去年的楼市火爆期,业主反价的做法可谓是屡见不鲜。签订合同又最终反价的业主,毁坏了合同的严肃性也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但对于这类业主,除了道德上的谴责,更好的办法恐怕还是要在合同中约定好违约金,以加重双方违约的成本,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就法律意义上来讲,高额违约金甚至天价违约金,都为法律所允许,甚至是法律所提倡的。
提醒:
因此,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利用好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要求写下违约金条款,明确到具体的数额。
房屋地址与房产证不符
案例:谭先生是一名政府公务员,在比较了性价比等多个因素后,谭先生最终决定放弃一手房,转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的中等户型单位。经过两个月的寻觅和挑选,谭先生顺利地找到了自己的心水盘源,并与中介、业主签订了房产交易三方合约。不过,让谭先生没有料到的是,在过户时,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他,该物业登记的地址与合同所售的房屋地址并不一致,因此暂时无法过户。
谭先生仔细询问下才发现,该物业在房管局及房产证上登记的地址是某花园二街三号403房单位,但在实际生活中,按照开发商当初的自定编号而习惯称呼该物业为16栋403房。于是,谭先生只好重新找业主、中介,按照规定的规范性物业地址,重新签订了一份交易合同。
记者点评:
在房产交易中,细节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却又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如果这些小细节出问题,轻则需要重新更新材料,费时又费力,重则可能让部分贪小便宜的人利用这些空缺来钻法律空子,给另一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暂时没有出问题,也等于留下了一个隐患,在下次房产过户交易时,问题就很可能暴露出来。
提醒:
签三方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关键性的元素,如合同上的房屋地址是否和房产证上的完全一致,双方的身份证号码是否跟合同上的完全一致等等。
共有房屋只有一人签名
案例:楼价不断高涨,让梦想拥有一套自己房子的小张倍感郁闷。虽然也经常前去看房,但小张发现,在自己工作单位附近的房子,单价动辄超过万元,即使自己想要一套两房单位,在计算税费、装修、家具家电之后,所需要投入的资金总价也可能逼近百万元。这对于积蓄单薄的小张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
就在小张倍感绝望的时候,中介经纪告诉他,有一套单价仅为8000元的电梯洋房出售,业主陈姨提出的惟一要求是自己做生意急需用钱,所以希望小张首付能给到五成,大喜过望的小张欣然答应。在东凑西凑够25万元首期款给卖家之后,小张去房管局过户时却意外地发现,该房屋属于陈姨和其丈夫共同所有,但交易合同上只有陈姨的签名,因而无法过户。小张联系上陈姨的丈夫马先生时,马先生却表示他们已于日前离婚,马先生对卖房子一事毫不知情,也不承认这份“贱卖”的合约。小张的购房梦,顿时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记者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见到有的业主说:“我老公(老婆),我当然可以代表。”虽然这一法则在通常意义上均能成立,但对于不少闹矛盾的家庭来说,夫妻双方意见不一,甚至一方偷偷卖房,在市场上也屡见不鲜。对于以上的案例,马先生未签署卖房合同,因此不承认卖房一事也符合规定。
提醒:
夫妻单方签订合同时,一份委托书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买家还是多留个心眼好。
付款过早 中介服务不到位
案例:方小姐看中了天河的一套物业,从看楼、签约到交钱,过程都很顺利,方小姐也对物业很满意。于是,在签订合同当天,方小姐便一次性交清了所有的中介费。然而,从交了中介费开始,负责跟进方小姐合同的中介经纪态度明显冷淡,后面应有的按揭、递件等工作迟迟未能进行。当方小姐前往公司质问的时候,该经纪更是敷衍了事,以忙碌为由进行推托。
记者点评:
尽管不少公司都会强调,长期生意长期做,然而除了少部分投资客,对于中介行业来说,普通的回头客比例依然很小。而现行的按揭、递件等繁琐工作,跟经纪的业绩收入并不挂钩,这使得部分经纪在收取中介费后懈怠客人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提醒:
除了付款时要收取正规的发票外,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手续完成后才交清所有的中介费。
交楼时间 未明确约定
案例:为了改善一家五口挤在一套狭小两房单位中的问题,叶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三房的大面积单位。由于卖家的物业目前正用于自住,因此在签合同的前期,卖家便向叶女士提出,要等自己搬出之后才交楼。考虑到这是人之常情,叶女士口头同意了这一协定。
可是,让叶女士愤慨的是,卖家利用叶女士比较善良的弱点,竟然赖在原有的物业中迟迟不搬,而双方的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交楼时间,叶女士一下子陷入了困境当中。
记者点评:
因为交楼时间不明确而造成的问题少之又少,但仍不能忽视。按照现行法律,只要双方签署合同并完成产权变更,物业的产权所有人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产权人尽快退出,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在这个案例中,叶女士应首选与业主继续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申请法院就有关合同执行作出强制性的安排。
提醒:
面对该类纠纷,一定要切记采用合法手段,否则最终反而会对新业主的利益造成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