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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有“讲究”


发布日期:2008-3-22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近日,记者接到一名唐先生的电话,称自己租房受骗。为此,记者就租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走访。

事例一:转租户随意增加费用
      唐先生去年6月在巴城草坝街租了一个门面用于开店。据了解,当时这个门面是别人转租给他的。在租房时,双方私下签订了租房转让合同但未经任何公证。合同中写明:在缴纳7000元的房租后,唐先生可使用天然气等。但合约到期后,转租者突然提出要收取唐先生的天然气入户费,否则会要求天然气公司停供唐先生的天然气。唐先生告诉记者:“我们事先已经签好合同,他就不能再向我要入户费。如果要停用天然气,也要双方都同意后才能停用。并且我现在属于续租,合同也是与原房东签定的,与转租人已经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提醒: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别人,属于房屋的转租。同时要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转租。在办理房屋转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房屋转租时,必须订立转租合同,而且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也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3、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事例二:房东混淆费用
       刚来巴城上班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是12月份在通佛路租了一套房子,由于是单位租房,自己平时也没注意去缴水电费,不久前的一天,他发现家里的水、电都停了。于是刘先生到水、电的缴费处咨询才发现,自己租的房子已经有四个月没有缴水电费了。僵持了几天之后,刘先生实在没有办法,只能交齐水电费。
      在巴城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孙小姐也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她和同事一起租了一套房子,在租期结束后,孙小姐将一切水电费交齐才与房主进行交接。然而,最近原房主又要她们交100元,弄得她们稀里糊涂的。
      对此,记者电话咨询了巴州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民间出租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人租房喜欢通过熟人转让,其实这是不规范的。出租房屋首先应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同时租房的双方需要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如果是营业用户,需要出示营业执照,最后签订正规的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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