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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试行规定出台 允许兰州市移山造地


发布日期:2008-3-8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3月6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规范全省土地开发行为,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甘肃省土地开发管理试行规定》。规定中称,为解决我市城市建设用地矛盾突出的问题,可按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市区周边实施移山造地工程,新增城市建设用地。

    新下发的《规定》明确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开发范围、行为和程序等。对农用地的开发,严禁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擅自开垦土地,不得在承包使用的土地区域内开发土地或私建住宅。禁止毁坏林地、草原、湿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禁止在坡度大于 25度以上坡地上进行土地开发。严禁以农林项目开发为名搞别墅、度假村、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

    为解决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矛盾突出的问题,可按兰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市区周边实施移山造地工程,新增城市建设用地。

    开发区域内涉及零星少量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的,在开发前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其面积一般不超过总开发面积的10%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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