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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品房现售合同亮相 尾房销售须签现售合同


发布日期:2008-4-16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从4月1日起,购买现房的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不再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是签订《南京市商品房现售合同》。目前,这一合同的示范文本已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那么“现售合同”到底有何特殊之处呢?记者昨天专访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商品房市场管理科科长胡高生。

8000份现售合同“新鲜出炉”摆上窗口

    虽然“商品房现售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只有一字之差,但是“预”和“现”的不同之处,无论是对开发商来说,还是对买房人来说,都有着“革命意义”的变化。4月2日下午,当记者来到产权市场处采访时,恰好碰到南京秦淮城镇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咨询有关“商品房现售合同”的问题。胡高生告诉记者,最近来咨询有关现售合同的开发商和老百姓都很多。

在胡高生的办公桌上,记者看到了刚刚诞生不久的《南京市商品房现售合同》“真容”。它与我们一般经常看到的黄颜色的“预售合同”不同,现售合同是淡蓝色的。

    胡高生说,“现售合同从起草、讨论、修改、定稿、印刷,仅仅用了半个月时间,经过大量的紧张筹备工作,4月1日一大早8000份商品房现售合同准时印刷完毕,还带着墨香就摆上华侨路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窗口柜台。”

尾房销售必须签订现售合同

    对于买房人和开发商来说,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房子才适合使用“现售合同”呢?据介绍,现售合同适用于南京市各区行政区域内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即“现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所谓“现房”是指已办理过竣工验收,再进行销售的房屋;开发商楼盘销售中的尾房,办理过自建商品房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房屋等等。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变化最大的是,我们在市面上可以看到的开发商销售的所有尾房和尾盘,买卖过程中都必须办理商品房现售合同。

与预售合同相比五大不同

    如果老百姓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了现房,那么在签订现售合同过程中,要注意有哪些不同呢?据介绍,相比《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将于4月1日起使用的《南京市商品房现售合同》示范文本,在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现售合同中的面积均为现房实测面积,不存在交付后面积误差,故取消了面积误差条款的约定;

  二是取消预售款资金监管的条款;

  三是在商品房瑕疵条款中取消有关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抵押的条款;

  四是商品房基本情况的描述与预售合同不同,商品房权属情况的描述更加明晰;

  五是明确了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的时限,尤其明确了以商品房抵押贷款支付房款的,抵押登记手续与所有权登记手续应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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