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维护国家诚信。
一、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维护国家诚信,就要在全社会树立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权威。
大家知道,行政执法是对国家诚信的维护。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既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需要,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因人因事而废法、失信。执法忠信不欺,平等对待,才能使法律得到人们的信赖,防止发生法律的信任危机。
这就要求我们国土资源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必须自觉维护土地法律法规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坚决同各类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当前,要巩固好百日执法行动工作成果,善始善终地做好行动期间清查出来的每一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勇于和敢于查处一批大案和要案,并予以公开曝光,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对土地违法案件,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要求,坚决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人员,要及时移送到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予以党政纪处理;对触犯刑法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建筑物该拆除到位的一定要申请人民法院拆除到位,绝对不能只罚款了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认真落实问责制,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领导责任的,上级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必须坚决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要取信于民。
二、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维护国家诚信,就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程序办事。
大家知道,每个国家都有法律,但只有那些普遍信守法律的国家才是法治国家。法治的最大优点是确保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得到国家的保护。一旦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理性的办法就是诉诸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法律程序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执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就会落空,对法律和国家的诚信就会产生怀疑、动摇甚至否定。
这就要求我们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不错位。严把调查取证关、法律文书制作关、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签发执行关,确保执法质量和效果。在执法实际工作中,因执法程序不严导致应诉败诉,虽是个案,但影响极坏,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如权属界址调查,是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其调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这是一个相当严肃的过程。权属界址清楚、无争议是进行土地注册登记、确认权属的重要条件。如此重要的环节,地籍调查人员本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而据报载,某地地籍调查人员在宅基地权属界址调查时,因相邻方不在,不方便现场让相邻方签章确认界址,就将权属调查表留给权属申请人,由申请人转带给相邻方签章,结果相邻方私下自行代签。后双方因宅基发生纠纷,引起行政诉讼,结果导致登记结果无效。
三、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维护国家诚信,就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现实生活中,在供地方面,有些地方存在着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执行不严的现象,流行着“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规划计划,赶不上变化,变化不如领导一句话”的用地风气,致使依据土地用途管制供地用地的制度成为纸上谈兵,规划计划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供地用地进入一种无序状态。这种无序状态,直接导致政府诚信的缺失。
大家知道,国家通过对土地进行立法向13亿中国人民做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庄严承诺。国家制定《土地管理法》就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建立一套调整供地用地关系的规则体系,实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而实现这一目的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兑现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兑现这种承诺的保障机制。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就是兑现国家的承诺;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供地用地,突破规划计划供地用地,就是违背国家的承诺,就是失信于民。
四、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维护国家诚信,就要严格执行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厉杜绝在征地过程中发生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发生。
耕地对农民来说,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也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他们就会成为“三无”(即:种田无地、社保无份、就业无位)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占用一定量的耕地,占用耕地就要确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确保他们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
目前在一些地方因征地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据报载某地,为压低征地补偿款,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私自变更土地用途,用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用地,严重地损害了当地农民群众的权益,致使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不说,也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大打折扣,危及到国家诚信,同时也直接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僵化,社会矛盾激化。
我们地方的各级政府和党员干部都是和谐社会的组织者和建设者,而不是矛盾的构筑者、加剧者和制造者。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和党员干部,要从维护国家诚信的角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角度,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征地工作监管力度,有效维护农民利益和国家诚信。
五、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维护国家诚信,就要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客观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和便民性。
国土资源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之一,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彰显着国家的诚信度。从表面上看,国土资源执法体现的是一个部门的诚信,一个人的诚信,可从本质上看,却是国家诚信的一道屏障。这就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执法工作人员要以直论诚,提倡诚直,戒在一个“枉”字,重在一个“公”字。
国土资源执法,戒把执法当成“只罚”,为“罚”而不惜做笼子,下套子,等违法“木已成舟”,张起网来捉“鱼”,以致“枉民”也!这虽说是个别现象,却危害极大。
国土资源执法,要公平公正,要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持正,不能因人因事废法。要干部违法和群众违法一个样,社会公众人物违法与普通群众违法一个样,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为准绳,不掺杂私心邪念,更不能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做交易。固执正义,排除各种干扰,达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至诚至信。
国土资源执法,要有公开性。敢于公开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诚信。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透明、公开、公正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制,使权力没有空间可以寻租,使土地资源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参与公平竞争。这就要求通过有效途径公开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让群众明白哪些事该办,哪些事不该办;公开违法责任,处罚标准和依据,让群众明白哪些行为该受到处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罚款额度是多少;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承诺,公开服务的事项。
国土资源执法,要有便民性。便民、利民、为民是真正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要求。便民就要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通讯手段,畅通多种渠道,便于群众知情,便于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维护国家诚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在全社会树立土地管理诚信,我们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首先要树立诚信的精神。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这是对法治之兴废的经验总结,对于理解我国目前在土地管理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难题,不无启发。推进依法管地用地,要加强国土资源法治理念教育,也要同国家的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深刻认识国土资源法治与国家诚信的内在联系,提高推行国土资源法治的道德自觉性。推行国土资源法治就是建设国家诚信,国土资源法治前进一步,国家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诚信就增加一分,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也会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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