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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验收程序


发布日期:2008-4-7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1、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完毕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承租证)原件、土地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名章、交费凭证(电话、有线电视、煤气安装凭据),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承租人)还需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公章、参加劳动保险统筹的职工名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等证件,到本区域内搬迁验收小组申请房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开具搬迁验收小票。

  2、被拆迁人(承租人)验收房屋后,到现场设立的供电局等临时办公点办理相关手续。

  3、被拆迁人(承租人)持搬迁验收小票和上述相关手续,到拆迁现场办公室协议汇签组办理正式搬迁验收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4、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本人持身份证、名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自签订协议第三天起一个月内,自行到哈尔滨银行南岗支行(西大直街157号)办理取款事宜。

  5、要求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本人持身份证、名章、《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交费通知单到哈尔滨银行大直支行(宣化街378号)补交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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