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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分成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08-5-2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作出重大调整后,如何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出台。两部将不定期地开展稽查工作,被稽查单位存在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等情况的,将被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等措施。

    稽查是指对中央分成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以及以项目形式将资金落实到规范范围和用途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

    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运用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和拖延稽查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等措施的情况包括:被稽查单位存在虚报项目骗取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规定范围、用途分配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将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到项目的;未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标准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及时拨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调整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未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各省(区、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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