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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房屋受损严重 可以免征房地产税


发布日期:2008-5-21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灾民的房屋在地震中被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地产税。在地震中失去住房的人,重新购买住房可减免征契税。

  同时,灾区纳税申报可延期办理,税款也可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到期后,因灾情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期间,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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