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过户5年,原房主的两个户口却一直“赖”着未迁。经商讨无果,楚先生以对方违反合同为由,将原房主告上法庭。近日,此案在浦东法院第四调解室进行审理。
苦恼:原房主户口五年不迁
楚先生和妻子都是新上海人,办的是集体户口,一直挂靠在人才中心。2003年,楚先生在浦东新区芳华路某弄买了第一套房,但他当时并没有想到要把户口迁到自己的房子内。后来,随着时间推移,渐渐淡忘了这件事。
今年,楚先生考虑换房,便将芳华路的房子挂牌到中介公司。原本谈好了买家,双方也基本谈好价格。结果中介员告诉他,原房主的两个户口仍然挂在这套房子里。楚先生首先觉得不可思议,紧接着十分懊恼,因为5年来,他已经忘记了户口这回事。
突然冒出的户口问题,使交易不得不暂停,谁愿意买一套挂着别人户口的二手房?更让楚先生憋屈的是,影响房子交易的户口居然是前房主的,而且时隔5年,对方的手机已经打不通。
愤怒:原房主就隔两条马路
在楚先生提供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里写道:甲方(原房主)户口于2003年12月1日之前迁出,如逾期则支付乙方(楚先生)每月一千元。
楚先生说,2003年买房时,双方约定3月交房,考虑到原房主的户口一时无处可迁,他同意将户口推迟到12月再迁。当时,在中介公司业务员钮某的提醒下,在合同补充条款里作了上述约定。
好在原房主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房屋买卖时留下了备份,按照这个线索,楚先生先打电话到原房主单位。最后,再依靠邻居提供的线索,终于找到了原房主的现居地。
原房主并没有搬得很远,现居地离楚先生的房子只隔两条马路。“离这么近,他们从来没有上门来提要迁户口的事,分明就是不想迁。”楚先生十分气愤。
无奈:索要赔款促户口迁出
然而,原房主不愿按照合同履约,并找出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按照合同,他们欠我5万多元违约金,谈不拢只好打官司了。”楚先生说。
找到律师咨询后,楚先生又大吃一惊,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精神,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办理事宜,法院通常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仅以户口迁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最后,楚先生接受了律师的意见,按照购房合同补充条款里关于户口问题的赔偿约定,向法院起诉原房主违约,并索要赔款。“希望可以通过这个办法,迫使原房主把户口迁出。”楚先生告诉记者,他现在特别感激5年前交易时的业务员,如果不是她好心提醒,在合同的补充条款里写上这一条,他现在就一点办法没有了。
[律师说法]
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冰
户籍问题关系到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实际情况,房屋买卖也直接与户口息息相关。在房屋买卖,特别是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因为户口而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市民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明确两点:
法院不受理户口纠纷
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办理的事宜,户口纠纷不能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法院不受理这类诉讼。
2005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有关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10条指出:“对于“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嗣后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我们已在2003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但实践中仍有不同理解。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买卖房屋需细查户籍
在实际的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常常忽略户口这一重要环节,对户口问题没有约定(如案例1和案例2)或约定的内容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案例3),最终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购房者要避免风险,最好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详细调查了解该房屋的户籍情况。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订立专门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作为支付部分房款的条件,如必须在原房主户口迁出后,买方才付清尾款等;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如案例4),要求未按约迁移户口的卖家赔偿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这样即使卖方未将户口迁出,也可通过违约条款对其进行约束,从而促使其积极配合履行。
【同类案例】
(1)2002年3月,张先生出资向赵先生购买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卖家赵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一直登记在该房屋名下,致使张先生的户口无法迁入。因此,张先生将赵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将赵先生一家的户口从房屋中迁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一家的户口是否应当迁出应由公安机关决定,因此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最后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2)2005年7月,家住郊区的王女士为了解决女儿就读重点中学的问题,特意在市中心地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随后,为了让女儿顺利进入理想中的学校,王女士去二手房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因原来住户的户口没有迁出,故她家的户口也无法落户。
王女士心急如焚,找到原房主要求其迁出户口,方便王女士办理落户事宜。但原房主称,没有其他住处,没法迁出。王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原房主将户口迁出。法院经审查,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3)2005年11月,朱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在与卖方及中介公司协商后签订了三方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58万元,并约定 “卖方在收到全部价款后15日内将户口迁走,若逾期不迁走,买方有权向法院起诉。”然而,卖方收到朱先生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后迟迟不将户口迁出。朱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陆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732000元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在2006年9月8日交房,并特别约定:“卖方户口于交房前三日内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按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陆某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但直到陆某一家入住房屋半年多,李某的户口仍一直没迁出。经多次敦促李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果后,陆某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 “卖方户口于交房前三日内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按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现李某未能严格履行合同,已经构成对合同相对方陆某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陆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向陆某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