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税局近日发出关于按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指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下发后,我省各市县都抓紧制定辖区内的地区、路段、街道等适用税额标准,部分市县已公布实施。 按照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衔接事项通知说,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2007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的税额标准计算缴纳税款。 鉴于《实施办法》和我省新税额标准出台较晚,调整幅度较大,纳税人集中缴纳负担较重等原因,对纳税人按新的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度、2008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关于纳税人(不含外资企业)缴纳2007年度税款问题,纳税人已按原税额标准足额缴纳了2007年税款,按新税额标准计算2007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于2008年9月30日(含)以前补缴完毕的,不视为逾期纳税;2008年9月30日以后补缴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纳税人按原税额标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2007年税款的,在所在市县公布实施新税额标准之日(含)前,税务机关按原税额标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所在市县公布实施新税额标准之日后,按照新税额标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关于外资企业缴纳2007年度税款问题,2008年9月30日(含)以前,外资企业按新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应纳税款,不视为逾期纳税;2008年9月30日以后缴纳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关于纳税人缴纳2008年一季度税款问题,2008年9月30日(含)前,纳税人按新税额标准缴纳2008年一季度应纳税款,不视为逾期纳税;2008年9月30日后缴纳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 通知强调,各市县公布实施新税额标准后,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新的税额标准,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正常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