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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有住宅节能改造可提公积金


发布日期:2008-6-19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记者从北京市建委等部门昨日联合发布的《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中获悉,个人对自有住宅进行节能改造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该办法,今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5类改造项目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金,分别为: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 

    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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