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震的余波正冲击金融业信贷难题。目前,有关按揭房屋若在地震中毁坏,贷款者无还款能力或已遇难,按揭还款是否还要继续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思考和争论。 从司法角度理性分析 有关受地震震毁房屋的房贷问题,根据《民法通则》,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银行和贷款者签订两个合同,主合同是借贷合同,另一个是抵押合同。由于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因此,基于这一点,银行仍会继续追索贷款人的剩余贷款。 同时,商业银行无义务承担地震震毁房屋信贷损失,在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银行是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 此外,《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震灾房贷难题应急对策 货币政策调控央行作为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并没有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质的经济补偿。但是,央行可以采取一些货币政策来影响银行成本收益的安排,例如下降受灾地区存款准备金率和对提供房贷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做出减让。 合理分担解决呆账损失震毁房屋按揭贷款,应该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银行分担解决,不宜让商业银行单方面承受损失,银行可以考虑适当减免利息甚至部分本金。如果贷款人在此次地震中遇难,房子已毁,则贷款人剩余贷款无需继续偿还。银行可作坏账处理,统计后报财政部核销。还有一种情况是,贷款人遇难,但房子还能继续使用。银行可以跟贷款人家属协商,如果家属还要房子,则由家属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家属如果不要,银行就有权收回房子,并由其承担风险。 无法还款的房贷实行延期对于因灾受困,确实还不起贷款的,不宜采取强制手段。灾民申请与银行达成延期偿债和解协议。银行给予其一段时间恢复还款能力,之后再收回贷款。 合理解决灾后还贷纠纷对于可能在灾后产生的还贷纠纷,初步设想,房屋垮塌造成了银行和贷款人的共同损失,银行的损失是贷款余额,贷款人的损失是已归还的贷款。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承担损失的比例。 地震后的金融思考 地震凸显巨灾金融机制缺位针对震区损毁房屋是否需继续缴纳房贷问题上的两难,以及人身、财产保险覆盖率低的现实,呼吁尽快由政府牵头,建立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居民个人共同参与的巨灾防范和保障计划。一方面可通过中央财政划拨、地方财政补贴、居民个人购买相结合方式筹集资金,率先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保险计划中。同时,政府可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引入再保险公司等方式,分担风险。 保险公司有责任承担灾难风险在面对风险时,理想的防护屏障首先应该是保险,其次才是社会援助。目前常见的房贷险其实不保房子在地震中损失,很多投保人觉得地震发生的概率太小,没必要为之多付出保险成本,贷款人也很少购买这种险种。贷款者不愿购买这种保险除了保险范围狭窄外,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也让他们接受不了。现代交易关系已经不仅仅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而是由金融机构参与的多方法律关系。现代保险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商业风险的社会分担,尽最大可能为市场主体和公民提供再生的能力。一些保险公司的房贷险包含还贷保证险。这类保险对贷款人在贷款期内产生的意外提供保障,如果是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房屋抵押贷款人死亡、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替贷款人还款。另外,寿险公司开发的带有还贷性质的两全型保险,这类保险保障的是还贷者的意外和生存,如果在还贷期间,贷款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不幸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代为偿还,若保险金还有剩余,还可付给房贷者法定继承人;如果贷款结束后贷款者安然无恙,也将获得一部分还本的保险金。 建立完善的金融应急系统银行因地震调整房贷政策可能只是应急措施,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以后由突发风险引发的问题将更多,银行还需建立完善的应急系统,并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抵抗风险。灾民通过银行按揭购买房屋的,在房屋毁损的情况下,其债务当然并不免除。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还款迟延,应根据不可抗力免责的法理,及有利于灾民的风险分配政策,免除债务人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至震后重建期间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