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表之后的各分表装置齐全的,按公式一计算——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分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如果总表电量显示100度,下面有10个分表,因为有电量损耗,每个表的电量假设都为9度,按照每度0.53元来计算,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100×0.53)÷分表抄见电量总和(90)×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9)=5.3元。
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的按公式二计算——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抄见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1千瓦时/月)。
该计算公式是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