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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中等收入群体退出经济房


发布日期:2008-8-27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昨日(25日),武汉市政府常务办公会通过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两个《办法》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供应对象和保障群体作出重大调整。 

    调整后,经济适用房由此前的面向中低收入群体供应,转向低收入群体,确保住房最困难家庭尽快受益;廉租房则从最低收入家庭( 即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经济房不供中等收入者 

    由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较多,供需矛盾短期内难以解决。因此,新《办法》规定经济房供应对象由过去的“中低收入家庭”收缩为“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住房面积为本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的60%以下。此前,老办法规定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另外,经济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退役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另行制定。 

    政府回购经济房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转让住房时,实行政府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但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经济房面积60平方米左右 

    经济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单位集资建房界定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新《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低收入也可申请廉租房 

    租金补贴涉及到面积和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新的廉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房保障工作采取租金补贴和配房租赁等保障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 

    租金补贴涉及到两个标准,一是租金补贴的面积标准,按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下确定;二是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分两个层次,低保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比例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比例确定。 

    配房租赁面积按人口确定 

    配房租赁也涉及到两个标准:一是配房租赁的面积标准。将根据家庭不同的人口结构,以户为单位确定,一人户、两人户、三人以上户分别按不超过20平方米、40平方米、50平方米标准确定配房租赁面积。二是配房租赁的租金标准。低保家庭按照公房租金的50%交租,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则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今后按经济发展水平再作适当调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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