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率地说,房产界人士出面唱衰住房团购并不奇怪, 至于有人质疑这是邹涛的自我炒作,我觉得也并不是完全不合情理,虽然现在并没有证据证明邹涛是在忽悠那些信任他的购房者,但这样的质疑,有利于邹涛本人的清醒,也有利于提醒加入团购的市民加强对邹涛的监督,在客观上是有好处的。 但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说:未登记的社团组织涉嫌违法,"万人住房团购"不可能与某个开发商达成一次性的购房协议,因此将长期存在。这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并且长时间存在的组织,这样的组织不登记就属于违法行为--这就是一个相当严重的指控,不能不认真辨析一下。 在我看来,该律师此言,虽然深文周纳,想一举置"万人住房团购"于非法境地,但却颇多臆测之词,并不具有"法言法语"所必须具有的规范性。比如断言他们"不可能"与某个开发商达成一次性的购房协议,这是不是有些过于武断呢?"长期存在"也不一定是一个社团。我和几个朋友相约每周末爬香山,这样的行动已经持续了很多年了,是不是也要去相关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呢? "万人住房团购",说到底,仅仅是市民的一次集体采购行动而已,这是一次"行动"而不是一个"组织",进行这样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市民可以自由决定参加这次行动,也可以随时退出,"团购"内部没有等级制,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性的章程,类似这样合法且合乎市场规律的"团购"行动,每天在市场上出现的不知凡几,倘若都要登记,则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变身为千手观音也忙不过来,而市民的交易自由却势必受到压制。 当然,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可以的,但最好不要搞双重标准。我想请教那位广东律师的是:房地产开发商搞价格联盟,集体哄抬房价这么多年,他们可曾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温州炒房团"在长城内外,大江南北四处兴风作浪,他们又几时进行过社团登记?为什么他们不涉嫌违法,而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一次团购行动,就涉嫌违法了呢? 身为一个法律人,所作所为应该有利于增进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相反。希望所有的律师以此自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