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某楼盘楼巴改线,业主李刚维权,在家中遭毒打脾脏破裂,广州中院二审认定物业公司与打人者所在公司为共同侵权,支持李刚精神赔偿的要求。
昨天,广州华南新城业主李刚从广州中院领到了一份长达27页的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认定7名殴打他的男子以及康景物业公司(下称物业公司)、新南方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20余万元。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支持了李刚3万元精神赔偿的要求,并将两家公司认定为共同侵权。
■二审解读
为何认定两公司直接侵权
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打人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司机陈少彪当日开车接送是经过了集团公司车队长的安排,王兴可则是受到了集团公司保安部部长刘鸿雷的直接指派“处理闹事的业主”,故意殴打李刚。由此可见,这7人的行为不是由于与刘鸿雷的个人关系,而是出于跟集团公司之间的职务关系,他们都是受部门主管指派。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鸿雷指派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刘的行为是公司的法人行为。集团公司与王兴可等7人是共同侵权人。
至于物业公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中院认为,王兴可等人进入小区经过了物业公司的同意,李刚的住址也是物业公司的职员曾献国(去向不明)从小区管理处获取的。打人者进入时,保安虽然发现摄像头异常,但是没有即时处理。打人者逃离时,小区保安也没有盘查。事发后,李刚家属和小区居民报警,保安距离案发现场才400米,却晚于民警到达现场。这些都表明,物业公司为王兴可等人提供了便利,予以配合,并且是这起侵权事件的起因和最终受益人,同样是直接侵权人。
为何支持3万元精神索赔
至于索赔费用,中院认为,后续医疗费用方面李刚没有提供相关证明,不予支持。但是李刚主张精神抚慰金合法有据。李刚是在自己的家中受到了殴打,而物业公司正是对他住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其侵权手段、方式确为恶劣,对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万元,其他损失17.5万余元。物业公司、集团公司以及王兴可等7人应连带赔偿20.5万余元给李刚。
2007年6月7日,番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团公司作为7名打人者的“雇主”,应当与殴打李刚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李刚17.5万元。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未支持李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后续治疗费的请求。
李刚上诉认为,集团公司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且案件带有强烈的精神损害和人格打击的特点,对他的身心造成巨大受害,法院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和后续医疗费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