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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主没有义务替原业主承担物业费等债务


发布日期:2008-9-9  信息来源:韶关家园房产频道

  我于2007年末购买了一处二手房,办理完房产证到物业办进户时却遭到拒绝,物业称原房主拖欠物业费。请问,我该怎么办?于女士

  律师解答: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作为权利人,你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物业有义务协助你办理入住手续。新业主没有义务替原业主承担债务,物业管理单位以原业主欠费未获清偿为由拒绝新业主入住缺少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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